2007年8月14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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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办理挂失手续 邮政被判全部赔偿
郑良

  厦门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存折挂失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厦门市邮政局及其下属机构潘涂邮电支局拒绝为存折、身份证被抢劫的客户杨俊华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导致其存款被冒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06年9月16日10时许,杨俊华在厦门同安区西湖村同集公路对面路段候车时,被人强行拉到一小汽车上。歹徒抢走杨俊华挎包内的二本邮政储蓄存折、身份证等物,并通过逼问获得存折密码。
  当日10时39分,证人吴某带杨俊华到潘涂邮电支局进行存折挂失。杨俊华向工作人员哭诉其被抢劫的事实,并请求潘涂邮电支局对这二本户名为“杨俊华”的邮政储蓄存折挂失。
  邮电局工作人员要求杨俊华提供其存折账号或身份证号码。但由于杨俊华仅能提供其姓名及存折密码,无法提供存折账号或身份证号码,潘涂邮电支局没有对户名“杨俊华”的邮政储蓄存折立即办理止付手续。
  同日,有人两次冒充杨俊华从厦门市邮政局的下属企业同安祥桥专柜领走人民币11500元。当杨俊华返回其租房取户口本到离其租房较近的同安祥桥专柜再次申请挂失时,储蓄所工作人员告知其存款已被领走了。
  同年10月,杨俊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厦门市邮政局及其下属机构潘涂邮电支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俊华作为储户,与厦门市邮政局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保护储蓄存款安全是储蓄机构的法定责任。根据我国《储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预留印鉴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
  法院指出,本案中,杨俊华的存折、身份证一并被抢,在其来不及办理身份证明的特殊情况下,以口头形式向潘涂邮电支局申请挂失符合规定。对杨俊华的存款被冒领,潘涂邮电支局负有过错责任,应当赔偿杨俊华被他人冒领的存款及利息。厦门市邮政局作为潘涂邮电支局的上级主管单位,对作为其分支机构的潘涂邮电支局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厦门市邮政局、潘涂邮电支局向杨俊华支付11500元及相应利息。